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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王慧娟

  • 當事人
    李晉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晉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分別判處徒刑,總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在案,目前在監執行中。嗣於民國114年1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晉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法院判處徒刑,總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後在監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791號)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6331號函暨114年9月1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 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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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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