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0號

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柏凱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文城律師

施嘉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39號、113年度偵字第10495、10496號、114年度偵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