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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鄭諺霓

  • 被告
    李家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927、6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千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李家蓁明知詐騙人士經常以人頭電話作為向他人施詐所使用或留存之電話,而任何人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反而要求借用或收購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者,應可預見該人之目的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而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人士或與自己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竟仍以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為賺取新臺幣(下同)3千元報酬 ,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下稱本案門號)後,依「小李」指示將本案門號SIM卡置於嘉義市民族路菜市場路旁,並取得3千元之報酬。嗣某詐騙人士取得本案門號後,即以本案門號,作為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人陳相慈之電話號碼。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交寄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家蓁於警詢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8日、25日函覆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及如附表證據欄所列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被告自陳僅與「小李」聯繫,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門號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告訴人係遭網際網路詐騙。經 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當時不知道「小李」要拿門號去做壞事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我跟「小李」見過兩次面,一次是在社區的廣場,遇到聊天問我來找誰。第二次也是在社區廣場,他要我辦門號,給我3千元。他要我辦完之後放 到菜市場的菜籃子裡面。我不知道「小李」的真實姓名,也沒有聯絡方式。(問:只要花1千元就可以辦門號,為 什麼會有人需要花3千元跟你買門號?)我不知道等語。 顯見,被告與「小李」根本並無特別信賴關係,且其對於只見過第二次面,彼此又無聯繫方式之「小李」,為何無法自己辦理門號,需要花費3千元跟被告購買門號,「小 李」究竟要如何使用門號、究竟為何無法自己辦理門號等均未過問,對於「小李」是否持以不法使用,毫不在意。(二)近年來各類詐欺、恐嚇取財案件層出不窮,詐欺或恐嚇取財集團為逃避追緝,往往利用人頭電話作為向被害人施詐之工具。此應為現今所有台灣人民均有同感,甚至親身經歷之事。且申辦門號,並不需要特別資格,只需1千元之 申辦費即可。苟見有人寧可向他人收集手機門號使用,而不願以自己名義向通訊業者申辦手機門號,其居心為何,實昭然若揭,門號所有人豈有可能安心將其門號提供與該等人,而對該人取得門號之目的在於實施財產犯罪乙節絲毫未加懷疑?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也聽過別人在超商領貨,需要告知手機末三碼,亦知悉任何人都可以辦手機門號。自己也辦過4支門號,對於申辦門號之便 利性知之甚詳。然對被告而言,只要能取得金錢,被告對於「小李」使用其門號是否要從事不法行為,根本毫不在意。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寄時間/地點 交寄帳戶 證據 1 謝傳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前在臉書發布不實貸款貼文,嗣謝傳鎧之妻何思姵觀覽連繫後,再以臉書暱稱「平安貨」及LINE暱稱「連線金融林禹盛」向何思姵佯稱:可替其申辦貸款云云,並提供本案門號與何思姵,致何思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帳戶金融卡寄出。 114年3月8日下午3時許,在花蓮市○○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鑫盈佳門市 謝傳鎧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傳鎧於警詢之證述、臉書廣告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貨態查詢系統查詢資料(警卷第7-9、21-23、25頁) 2 郭庭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5日某時起,以臉書暱稱「記錄時光」、LINE暱稱「線上金流服務網」、「楊志盛」、「何俊德」向郭庭瑜佯稱:捐款即可參與抽獎並告知中獎,惟因匯款失敗,須寄送金融卡以處理第三方認證問題,致郭庭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帳戶金融卡寄出。 114年3月10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崙門市 郭庭瑜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庭瑜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貨態查詢系統查詢資料、交貨便寄件照片(警卷第14-16、18-19、20-23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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