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家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家全(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判決後,向其戶籍地送達,由被告之同居人於同年3月5日收受等節,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本件就被告部分於同年月25日判決確定;而被告遲至同年4月23日始向本院聲請上訴,此有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1份附卷足憑,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