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鄭諺霓
- 被告林峻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寬 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3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峻寬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峻寬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虛擬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申請開立實體、虛擬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林峻寬依照LINE暱稱「李雨欣」之指示,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林峻寬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李雨欣」以其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申辦帳戶,林峻寬於接到遠東銀行人員確認電話時,依「李雨欣」所教謊稱係自己使用帳戶,而完成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開戶事宜。使「李雨欣」取得本件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交易憑證。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本件帳戶,而其款項旋遭轉出一空,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峻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戶口名簿。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僅可得知被告就本件帳戶相關事項,聯繫之對象為「李雨欣」、「李若菲」2人,並無第3人。被告係幫助犯,如要成立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則被告對於其所幫助之人數達3人以上應需有 認識。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以網際網路詐騙。經本院當庭告 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曹宥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3日前,在Instagram投放不實投資廣告,適曹宥澄瀏覽點擊後,以LINE暱稱「林宜慧」及「眾聯奪金入門班」群組等,向曹宥澄謊稱下載「GinYX」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曹宥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29日10時39分 50,000元 曹宥澄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證金契約書照片、LINE主頁截圖、詐騙集團寄送之商品卡及信封照片、交易明細(警卷第13、17-19、76、80頁) 113年7月29日10時41分 50,000元 2 廖雅儀 廖雅儀於113年6月26日起,加入「林修岩」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馮莉佳」向廖雅儀謊稱下載「GinYX」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廖雅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1日11時18分 50,000元 廖雅儀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5、20-22、90-104頁) 113年7月31日11時20分 50,000元 3 周欣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底前,在Instagram投放不實投資廣告,適周欣穎瀏覽點擊後,以LINE「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組及暱稱「李靜雅」等,向周欣穎謊稱下載「GinYX」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周欣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0日10時50分 350,000元 周欣穎於警詢之證述、手寫匯款紀錄、交易明細(警卷第14、23-25、116頁) 4 王敏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9日前,在Facebook投放不實投資廣告,適王敏哲瀏覽點擊後,以LINE「眾聯奪金入門班W20」群組及暱稱「馮瑤瑤」、「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向王敏哲謊稱下載「GinYX」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王敏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1日11時12分 50,000元 王敏哲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5、26-28、133-152頁) 113年7月31日11時13分 50,000元 5 蕭瑞芳 蕭瑞芳於113年7月10日上午8時47分許起,加入LINE「日進斗金」群組,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李靜雅」、「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向蕭瑞芳謊稱下載「GinYX」APP投資股票高獲利云云,致蕭瑞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0日10時6分 30,000元 蕭瑞芳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交易明細(警卷第14、32-34、158-177、179、186-274頁) 6 謝清烱 詐騙集團於113年5月26日前,在Facebook投放不實投資廣告,適謝清炯瀏覽點擊後,以LINE暱稱「李蜀芳」、「林佳怡」、「林修岩」及「股市航海」群組等,向謝清炯謊稱下載「GinYX」APP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謝清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0日20時48分 30,000元 謝清炯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5、35-37、282-285頁) 7 耿禹 耿禹於113年5月24日加入Facebook「李蜀芳-獲利芳程式」社群,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彥伶」、「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向耿禹謊稱下載「迎鑫眾聯」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耿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1日11時15分 50,000元 耿禹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5、38-43、295-296、298-300、306頁) 8 李宗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5日晚間7時55分前,在Instagram投放不實投資廣告,適李宗政瀏覽點擊後,以LINE暱稱「李蜀芬」、「牛氣沖天林雅婷」、「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李宗政謊稱下載「GinYX」APP投資股票云云,致李宗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0日19時28分 10,000元 李宗政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交易明細(警卷第15、44-47、315-319、321-446頁) 9 林欣誼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某日前,在Facebook投放不實投資廣告,適林欣誼瀏覽點擊後,以LINE不詳暱稱,向林欣誼謊稱下載「GinYX」APP並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云云,致林欣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1日15時18分 50,000元 林欣誼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卷第16、48-50、455-456頁) 113年7月31日15時24分 50,000元 10 沈約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1日前,在Instagram投放不實投資廣告,適沈約玫瀏覽點擊加入LINE「財富大門N12」群組後,以暱稱「王小婷」等,向沈約玫謊稱下載「GinYX」APP可代為操作股票云云,致沈約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1日11時53分 50,000元 沈約玫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5-16、51-53、467、476-499頁) 113年7月31日11時54分 50,000元 11 陳達鋒 陳達鋒於113年5月29日某時,點擊Facebook之廣告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宜慧」及「股市股海K-108」群組等,向陳達鋒謊稱下載「迎鑫投資」APP可儲值投資云云,致陳達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0日11時51分 80,000元 陳達鋒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4、54-59、512-588頁) 12 劉孟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中旬前,在Facebook投放不實投資廣告,適劉孟琦瀏覽點擊後,以LINE暱稱「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向劉孟琦謊稱投資股票可賺錢云云,致劉孟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31日13時24分 850,000元 劉孟琦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6、60-64、598-599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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