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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58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諺霓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茂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306、939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曾茂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茂森為賺取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4萬5千元之薪水,而與「來財」、「派大星」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曾茂森依「派大星」指示取得人頭帳提款卡、密碼,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再依「來財」指示將款項交給其指定之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無證據證明曾茂森領有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曾茂森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調解筆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款時間 證據 所處之刑    匯入帳戶    1 林峻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鄭月霞」、「宏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林峻羽聯繫,佯稱可進行現金儲值投資股票云云,致林峻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02.18-11:23-7萬元 114.02.18-12:47-2萬元(2筆) 同日12:48-2萬元 同日12:49-1萬元 林峻羽於警詢之證述、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36號卷第13-18、33-35、37、39-40、45、47、4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劉建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盧廷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下午4時4分許起,以LINE暱稱「鄭雅雯」、「泉元營業員」與盧廷欽聯繫,佯稱跟著老師投資能賺取價差云云,致盧廷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02.20-09:16-3萬元 同日09:20-2萬元 114.02.20-09:38-2萬元 同日09:39-2萬元 同日09:40-2萬元(2筆) 同日09:41-2萬元  盧廷欽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影本、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55號卷第16、19-21、24-28、37、39-4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劉建顯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王呈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起,透過LINE暱稱「陳佳怡」與王呈哲聯繫,佯稱以榮聖APP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王呈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02.20-09:24-5萬元  王呈哲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55號卷第16、19-21、42-44、4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4 林松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起,以LINE暱稱「陳曉曉」、「客服018」與林松竹聯繫,佯稱可以透過電商買賣賺取利潤云云,致林松竹陷於錯誤,註冊電商平台SHEIN帳號(店鋪名稱:松竹精品全球購),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02.26-15:42-1萬元 114.02.26-16:16-2萬元 林松竹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55號卷第17、21-22、60-62、98、100-11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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