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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吳育汝蘇珈漪楊博為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志強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連家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一七六八號郭志強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亦為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被告郭志強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而被告因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737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680號案件審理,迄今尚未審結,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請求將本案移送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秋股)同意本院將本案移送由該院合併審判,此有該院民國115年7月16日南院發刑秋114訴2680字第1159006885號函在卷可查,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楊博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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