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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王慧娟

  • 被告
    詹蕙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蕙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被告詹蕙茹於民國113年7月底某日經由同案被告陳炫羽之介紹加入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閃電」之同案被告曾瑞安及陳保成、范馨云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提領該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之車手工作。而該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13年7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俊穎」、「王佩璇」、「通順客服NO.158」與張良誠聯繫,佯稱可儲值投資等語,致告訴人張良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日至同年月16日間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面交3次款項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嗣告訴人張良誠與「通順客服NO.158」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約定於113年9月27日面交款項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後被告詹蕙茹夥同「通順客服NO.158」等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詹蕙茹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搭乘由陳保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於113年9月27日13時23分許,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許佳婷」識別證特種 文書、偽造之「通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之私文書,在嘉義市○○路000號之「麥當勞忠孝店」前機車安全島上,當 面向告訴人張良誠收取150萬,並將上開偽造之「通順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收據交予告訴人張良誠而行使之。嗣被告詹蕙茹再搭乘A車至附近之嘉義市○○街000○00號旁私人停車場 ,被告詹蕙茹下車後旋於同日13時27分許,將裝有上開150 萬之手提袋丟入范馨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陳炫羽、曾瑞安、陳保成、范馨云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4年4月1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附於本院金訴卷), 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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