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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育汝楊博為陳昱廷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德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5號、第1381號、第2661號、第5006號、第5007號、第12290號、113年度偵字第2883號、第10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德政被訴對蔡明憶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告訴人蔡明憶部分所載。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其繫屬在後之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倘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分別諭知免訴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113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告訴人蔡明憶遭詐後,於民國111年4月21日10時58分將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匯入謝勝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年5月3日12時1分,將280萬元匯入卓筱楓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開贓款再分別經層轉49萬元、49萬元、49萬元至被告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乙帳戶)後,被告旋依指示於111年4月21日11時15分至21分、111年5月3日14時50分至54分、111年5月3日15時8分至14分,分別將49萬元、49萬元、49萬元領出並轉交他人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金訴字第755、919、194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18、539號判決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該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此部分之刑度,並改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等節,有該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143、347至371頁)。被告就上開案件被訴之犯行,與本案即被告因提供其申設之上開帳戶,對告訴人蔡明憶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之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又上開案件係於112年6月8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4年11月日因被告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確定,本案則係於114年3月12日繫屬本院等情,則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8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熙公112偵275字第1149008388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見本院卷第5頁)及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85頁)在卷可佐,本案自屬重行起訴,且前案已確定,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楊博為

                  法 官 陳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7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1號
                  112年度偵字第2661號
                  112年度偵字第5006號
                  112年度偵字第5007號
                  112年度偵字第122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883號
                  113年度偵字第10228號
  被   告 蔡德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德政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
    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來源、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1年間某日,在新北巿中和區健康路某處
    路旁,將其以台灣漁家莊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巿中和區中山
    路2段146號地下1樓,負責人為蔡德政)名義申辦之彰化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
    北富邦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甲帳戶)及其以個人名義申
    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乙帳戶)等帳戶,提供予江泓儒(通
    緝中)使用,供江泓儒及所屬詐欺集團以該等帳戶作為向他
    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向附表1所示之人施用附表1所示之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1所示之付款時間,以附表1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
    表1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或轉入附表1所示之第1層帳戶
    (帳戶申辦人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各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
    ),再由江泓儒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2所示之轉匯
    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附表2所示轉匯金額之詐欺所得
    贓款層轉至其他人頭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來源、去向。
二、案經陳淑冠訴由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林幸慧訴由新
    北巿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黃勝偉訴由臺中巿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報告;黃文澔、楊衍城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報告;何思瑩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
    蔡明億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侯章祥訴由嘉義縣警察
    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德政於本案之自白。 ⑴被告坦承有提供中信甲帳戶予江泓儒使用之事實。 ⑵被告於另案中坦承經「小鄭」介紹與江泓儒聯繫,提供帳戶給江泓儒使用之事實。  被告於另案之供述。(詳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919、1944號及113年度金訴字第318、539號刑事判決)  2 告訴人陳淑冠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1、2編號1之犯罪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275號)  告訴人陳淑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等影本、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附表1編號1所示第1層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   中信甲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3 告訴人林幸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1、2編號2之犯罪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1381號)  告訴人林幸慧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LINE聊天紀錄截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影本。   附表1編號2所示第1層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中信甲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4 告訴人黄勝偉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1、2編號3之犯罪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2661號)  告訴人黃勝偉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含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桃園巿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附表1編號3所示第1層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中信甲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5 告訴人黃文澔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1、2編號4之犯罪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5006號)  告訴人黃文澔提供之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永豐銀行收執聯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附表1編號4所示第1層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6 告訴人楊衍城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1、2編號5之犯罪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5007號)  告訴人楊衍城提供之Facebook對話紀錄照片、Meta Trader4投資平臺頁面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附表1編號5所示第1層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7 告訴人何思瑩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1、2編號6之犯罪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12290號)  告訴人何思瑩提供之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影本。   附表1編號6所示之第1層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中信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8 告訴人蔡明億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1、2編號7之犯罪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883號)  告訴人蔡明億提供之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聊天紀錄截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   附表1編號7所示之第1層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附表2編號7所示之多層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戶資料、對帳單。  9 告訴人侯章祥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1、2編號8之犯罪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0228號)  告訴人侯章祥提供之LINE頁面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截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高雄巿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附表1編號8所示之第1層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修正
    ,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
    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受同條第3項刑罰框架實
    質影響後,新舊法之最高度刑相同,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最低度刑2月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6月為短,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又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2規定修正後移至洗錢防制法第22條,因條文內
    容未變更,本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2條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交付、提供
    之帳戶合計3個以上罪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以1提供彰銀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中信甲
    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信乙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
    團詐欺告訴人陳淑冠、林幸慧、黃勝偉、黃文澔、楊衍城、
    何思瑩、蔡明億、侯章祥等人之財物及洗錢,同時觸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另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而
    有所得,故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姜 智 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 媗 尹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付款時間 方式 付款金額 (新臺幣) 第1層帳戶 1 陳淑冠 自111年6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榮生」慫恿告訴人陳淑冠加入SINOVAC科興網站,謊稱:依指示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7月22日14時01分 臨櫃匯款 40萬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盧國益) 2 林幸慧 自111年7月4日起,以LINE暱稱「許子豪」慫恿告訴人林幸慧加入電商平臺E商城,謊稱:投資電商,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7月22日14時19分 臨櫃匯款 80萬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廖志勝) 3 黃勝偉 自111年7月25日起,分別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陳婷婷」、LINE暱稱「婷hh52052」向告訴人黃勝偉謊稱:下載指定之APP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7月29日10時20分 臨櫃匯款 30萬元 (不含匯費 30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順英) 4 黃文澔 自111年8月8日起,分別以Facebook暱稱「Penkawin」、LINE暱稱「Umina_陳玉曼」、「順鑫財富客服經理」向告訴人黃文澔謊稱:加入順鑫財富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8月22日10時23分 臨櫃匯款 60萬元  彰銀帳戶    111年8月24日10時37分 臨櫃匯款 100萬元 (不含手續費30元)     111年8月30日11時18分 臨櫃匯款 50萬元 (不含手續費30元)     111年9月7日15時17分 網路轉帳 55萬元      111年9月8日15時27分 網路轉帳 50萬元   5 楊衍城 自111年7月間某日起,分別以LINE ID「liuliu8825」、「yqcf011」、「yqcf088」向告訴人楊衍城謊稱:加入Meta Trader4投資網站投資期貨,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7月28日11時43分 網路轉帳 3萬元  彰銀帳戶    111年8月24日9時42分 網路轉帳 30萬元      111年9月6日10時2分 網路轉帳 30萬元      111年9月15日9時36分 網路轉帳 30萬元   6 何思瑩 自111年6月8日起,分別以Facebook暱稱「林志明」、LINE暱稱「寧靜致遠」向告訴人何思瑩謊稱:在澳門銀行娛樂有限公司任職,可代為操作下注彩券,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7月29日12時32分 臨櫃匯款 5萬元 (不含匯費 30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順英) 7 蔡明億 自111年3月間某日起,先以LINE暱稱「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雅靜」向告訴人蔡明億謊稱:可介紹買家進行交易,先將貨款底價匯至指定帳戶,待成交後再將成交價匯回其帳戶云云,後以LINE暱稱「蔡雅靜」向告訴人蔡明億謊稱:有商品尾款未結清、商品交易金額龐大,必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4月21日10時58分 臨櫃匯款 300萬元 (不含手續 費40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謝勝煌)    111年5月3日12時1分 臨櫃匯款 280萬元 000-00000000000 (戶名:卓筱楓)    111年5月16日13時28分 臨櫃匯款 10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徐國倫) 8 侯章祥  在不詳網站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致告訴人侯章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5日10時35分 網路轉帳 3萬元  彰銀帳戶    111年9月5日11時41分 網路轉帳 1萬元      111年9月14日11時2分 網路轉帳 3萬元      111年9月14日11時7分 網路轉帳 1萬元      111年9月16日10時58分 網路轉帳 3萬元      111年9月16日11時1分 網路轉帳 1萬元   
附表2: 
編號 告訴人 付款金額(新臺幣) 轉匯第2 層帳戶 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2層帳戶 轉匯第3 層帳戶 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3層帳戶 轉匯第4 層帳戶 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4層帳戶 轉匯第5層帳戶 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5層帳戶 1 陳淑冠 40萬1,000元 111年7月22日14時2分 39萬元 中信甲帳戶 × × × × × × × × ×    111年7月22日14時3分 40萬元 (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           2 林幸慧 80萬元 111年7月22日14時20分 80萬元 (不含 手續費 15元) 中信甲帳戶 × × × × × × × × × 3 黃勝偉 30萬元 111年7月29日10時21分 30萬元 中信甲帳戶 × × × × × × × × × 4 黃文澔 315萬元 × × × × × × × × × × × × 5 楊衍城 93萬元 × × × × × × × × × × × × 6 何思瑩 5萬元 111年7月29日12時40分 77萬元 (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 中信甲帳戶 × × × × × × × × × 7 蔡明億 300萬元 111年4月21日10時59分 15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迅逸事業有限公司) 111年4月21日11時15分 49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 ×    111年4月21日11時0分 150萬元  111年4月21日14時23分 15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 × × × ×   280萬元 111年5月3日12時3分 200萬元 同上 111年5月3日14時41分 49萬元 中信乙帳戶 × × × × × ×    111年5月3日12時4分 50萬元  111年5月3日14時57分 49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 ×   100萬元 111年5月16日13時30分 1萬 9,800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坤山) 111年5月16日14時7分 5萬元 (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孫瑞宗) 111年5月16日14時24分 12萬 9,900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 000-000000000000(戶名:迅逸事業有限公司) 111年5月16日14時27分 12萬26元 中信乙帳戶 8 侯章祥 12萬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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