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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鄭諺霓

  • 被告
    呂凝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凝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252號、114年度偵字第5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凝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呂凝育與「西正」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吳勲 忠行使詐術,致其受騙後,相約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 間、地點面交現金。呂凝育依「西正」指示,前往與吳勲忠碰面。呂凝育假冒為「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員「宋婷宜」,並出示偽造之工作證與吳勲忠確認後,吳勲忠交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投資款項與呂凝育。呂凝育將其上蓋有偽造之「宋婷宜」印文、簽名、「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公庫送款回單,交付與吳勲忠行使之。呂凝育後依「西正」指示,將款項交給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小客車駕駛收執,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無證據證明呂凝育本次領有犯罪所得)。 (二)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對鄒 宇亮行使詐術。呂凝育依「西正」指示,前往與鄒宇亮碰面。呂凝育假冒為「CASCOIN交易所」之外務專員「宋婷 宜」,並出示偽造之工作證與鄒宇亮確認後,鄒宇亮交付100萬元之投資款項與呂凝育。呂凝育將其上蓋有偽造之 「宋婷宜」、「CASCOIN」印文之收據,交付與鄒宇亮行 使之。呂凝育後依「西正」指示,將款項丟包在指定地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無證據證明呂凝育本次領有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呂凝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調解筆錄、電話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4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卷、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面交時間/金額 面交地點 證據 所處之刑 1 吳勲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日前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資訊,適吳勲忠瀏覽點擊連結後,以LINE暱稱「詩魂」、「陳莞筎」向吳勲忠佯稱:可在鴻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下載鴻元菁英版APP投資股票獲利,惟須依指示交付款項,以實施高獲利操盤之保密計畫云云,致吳勲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13年3月12日晚間6時23分許-60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對面 吳勲忠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影本、專案計劃書影本(警29號卷第37-48、68、70、79-8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扣案公庫送款回單,及其上「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宋婷宜」簽名、印文,未扣案之工作證均沒收。 2 鄒宇亮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虛擬貨幣交易平台CASCOIN交易所,標榜操作簡單、獲利可快速取款,鄒宇亮於113年4月某日瀏覽下載專屬APP後,不詳客服人員向鄒宇亮佯稱:可預約VIP專員面交虛擬貨幣,以進行較大金額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致鄒宇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13年5月2日晚間6時30分許-100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前 鄒宇亮於警詢之證述、現金儲值憑證、工作證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00號卷第10-19、25-2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工作證、收據,及其上「CASCOIN」、「宋婷宜」、印文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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