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24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苙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3034號
  被   告 簡苙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苙承於民國114年9月14日14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自嘉義縣○○鄉○道○0 ○○路○○○地○道○○○○○
    ○○○號之交岔路口前由路旁起駛時,本應注意於行車管制燈
    號之交岔路口,自路外起駛左迴車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
    來車,並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駛,而依當時天候陰、柏油路
    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上開情況,竟貿然駛入台1線道路車道,適
    有林芳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沿建國路
    二段由北往南而來,驟見前開狀況,閃避不及,摔車倒地,
    並因此受有四肢挫傷合併擦傷之傷害(簡苙承所涉肇事逃逸
    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林芳妤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苙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駕車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 2 告訴人林芳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4 ⑴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⑷蒐證及現場相片11張 ⑸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 ⑹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1張 ⑺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 理所嘉雲區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嘉雲區0000000案)  ⑴證明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自路外起駛時,疏未充分前後左右有無車輛行人,並未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為肇事原因。 ⑵證明告訴人無肇事因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檢察官 林 俊 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