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24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苙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3034號
被 告 簡苙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苙承於民國114年9月14日14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自嘉義縣○○鄉○道○0 ○○路○○○地○道○○○○○
○○○號之交岔路口前由路旁起駛時,本應注意於行車管制燈
號之交岔路口,自路外起駛左迴車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
來車,並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駛,而依當時天候陰、柏油路
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上開情況,竟貿然駛入台1線道路車道,適
有林芳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沿建國路
二段由北往南而來,驟見前開狀況,閃避不及,摔車倒地,
並因此受有四肢挫傷合併擦傷之傷害(簡苙承所涉肇事逃逸
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林芳妤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苙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駕車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 2 告訴人林芳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4 ⑴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⑷蒐證及現場相片11張 ⑸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 ⑹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1張 ⑺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 理所嘉雲區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嘉雲區0000000案) ⑴證明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自路外起駛時,疏未充分前後左右有無車輛行人,並未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為肇事原因。 ⑵證明告訴人無肇事因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檢察官 林 俊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