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37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鵬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龔鵬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交易字第372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龔鵬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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