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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8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洪裕翔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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