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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吳育汝蘇珈漪陳昱廷

原告
黃憲俊
訴訟代理人
黃啟勝
被告
陳宜亭

簡宇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憲俊對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被告陳宜亭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陳宜亭及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簡宇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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