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毒品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另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扣案物所在地、違法行為地及被告之居所,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在嘉義市西區博愛路2段與自立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施用所剩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7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115年5月30日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同年7月10日釋放出所,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認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扣押物品 數量 海洛因(驗後淨重0.13公克、1.44公克,含包裝袋2個) 2包 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8578公克、1.5895公克、1.9730公克、2.2608公克、2.3998公克、2.5728公克,含包裝袋6個) 6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