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相對人
- 簡宇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宇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物品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將如附表所示物品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4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46060244號鑑定書可憑而為違禁物,盛裝上開毒品外包裝以現今採行鑑驗方式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而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 (驗後淨重0.53公克、164.33公克、3.9公克) 2 依托咪酯菸彈5顆 (驗後毛重5.113公克、4.809公克、4.592公克、4.646公克、4.510公克) 3 毒品吸食器1組 4 電子磅秤1個 5 電子菸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