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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柯權洲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楷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楷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簽呈簽結在案。惟該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簽呈簽結在案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足認上開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則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扣案的物品都是我所有,都是我用來施用毒品的等語。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用以施用毒品所用,而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54公克 2 依託咪酯菸彈3顆  3 夾鏈袋1批  4 磅秤1臺  5 菸彈主機1支  6 油倉底座1包  7 菸油倉1包  8 依託咪酯分裝工具1支  9 尼古丁菸油1瓶  10 二甲基碸粉末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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