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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吳育汝楊博為陳昱廷

原告
蔡芳瑜
被告
黃筑翊

張珈瀚

蘇靖琳

和興發國際企業社即黃彥誌

嘉義忠應堂即吳家賢

嘉義忠應堂管理委員會即林聖惇

吳政憲

吳宥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嘉交簡字第184號、115年度交易字第2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黃筑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86號),經原告蔡芳瑜對被告黃筑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與被告黃筑翊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之告訴,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又原告對其餘被告所為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楊博為

                  法 官 陳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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