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交簡字第59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方宣恩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奇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1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詹奇睿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詹奇睿於民國115年2月2日1時10分許,在臺南市白河區某不詳朋友招待所,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粉末掺入香菸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隨即再將含有4-甲基麻黃鹼之咖啡包加入飲料內飲用1次(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中)。嗣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5年2月5日19時許,在嘉義市○○○○○○○○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同日19時16分許行經嘉義市忠孝路與博東路時為警攔查,詹奇睿不服稽查逃逸,最終在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前遭警方攔查,警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17600ng/mL)、甲基安非他命(41520ng/mL)、4-甲基麻黃鹼(112ng/mL)陽性反應,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上,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詹奇睿在警偵及本院之自白、自願受採集唾液同意書1份、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5年3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1份、查詢車籍資料2份、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

三、公訴意旨未主張本案所為屬累犯,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