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2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鄭諺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金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金竹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褲2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金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3日下午2時33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0號前,徒手竊取涂緗詅之內褲2件(價值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名稱:被告周金竹於警詢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涂緗詅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簡字第22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