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金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金竹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褲2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金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3日下午2時33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0號前,徒手竊取涂緗詅之內褲2件(價值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名稱:被告周金竹於警詢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涂緗詅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