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20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查受刑人於115年8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55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