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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盧伯璋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新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新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新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逾1年6月。

四、爰考量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罪時間差距,犯罪所侵害法益及各罪法律目的與受刑人違反義務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接受教化所需時間及所定執行刑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防衛無礙,並斟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之意見後,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08月06日 114年08月24日 114年0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260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260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26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0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0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0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16日 114年10月16日 114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0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0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00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5日 114年11月25日 114年11月25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35號 ②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加重竊盜未遂罪 加重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05月12日 114年07月12日 114年0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203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203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95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876號 114年度易字第876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1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0月30日 115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876號 114年度易字第876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141號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08日 114年12月08日 115年06月08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0  號 ②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48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07月12日 114年08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260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95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00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1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16日 115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00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141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5日 115年06月08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36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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