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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盧伯璋

原告
陳秀純
被告
周郁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涉犯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23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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