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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3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洪裕翔凃啓夫蘇姵文

原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
代理人
林盟棠
被告
陳星亨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4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啓夫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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