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2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瑞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瑞榮騎乘機車,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在嘉義市湖美五街與健康三路交岔路口,與告訴人林金葉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傷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法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林怡君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