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2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志偉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致豪
被告
李惠陵
選任辯護人
王銘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即告訴人李惠陵於民國115年1月13日11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民雄鄉嘉107鄉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鄉○○村○○○000號前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貿然前行穿越路口,適被告即告訴人劉致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崎村村里道路由東往西行駛,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其亦疏未注意,貿然駛入路口,2車發生碰撞,致被告劉致豪受有頭部擦挫傷、左側手部擦挫傷之傷害,被告李惠陵受有左外踝粉碎性骨折併脫位之傷害。因認其等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均經

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人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提起公訴,均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