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7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慧娟卓春慧楊謹瑜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坤湖
輔佐人
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坤湖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李○○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交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