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坤湖
- 輔佐人
- 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坤湖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李○○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