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0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396號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紹嘉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曉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52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4年度訴字第39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曉潔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曉潔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以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多次張貼起訴書附表所示貼文之犯行,堪認其主觀上是基於一個犯罪決意而為,持續侵害之法益屬於同一,且各張貼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密接,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A01間之債務糾紛,明知起訴書附表所示貼文內容除使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對外洩漏外,亦足以公然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仍選擇張貼、投放於社群媒體臉書,致告訴人心生困擾等犯罪手段以及所生之危害,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卷第8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紹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0525號
    犯罪事實
一、徐曉潔與A01前係男女朋友關係,因不滿雙方於交往期間所
    生之債務糾紛,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竟意
    圖散布於眾及損害A01之利益,基於妨害名譽及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之犯意,先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所
    示之臉書暱稱發表如附表編號1之貼文,再於附表編號2~14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2~14所示之臉書暱稱發表如附表編
    號2~14之貼文,並附載A01正面清晰照片,據以對A01為抽象
    之謾罵及指摘、傳述A01積欠債務不還且避不見面等與公共
    利益無關,足以貶損A01名譽之事,並透露A01之姓名、肖像
    、職業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非法利
    用A01之個人資料,供不特定公眾閱覽,均足生損害於A01。
二、案經A01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曉潔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A01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臉書頁面截圖 證明被告加重誹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罪事實。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
  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蒐集」,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稱「處理」,指為建立或利
  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
  、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所稱「利用
  」,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定有明文。又非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
    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以臉書發
    表貼文之方式,傳達告訴人之姓名、肖像、職業等得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識別告訴人之資料,並對告訴人為抽象之謾罵及
    指摘告訴人積欠債務不還、避不見面等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之事,屬個人資料之非法利用,且已侵害告訴人之
    隱私及名譽,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嫌,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41條
    前段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
    資料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多次與臉書發表貼文之行為
    ,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之,時間、空間均屬密接,侵害法
    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施,應各
    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
    名,請論予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
    段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檢察官 林 俊 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 郁 倫 
附表:
編號 張貼者暱稱 張貼時間 張貼內容 備註 1 Afee LLcc 113年3月3日 A01,茶古,住○○○○大鎮,○○2街5?號,做過○○鄉民代表副主席,你沒地方住,我讓你住我家,你卻在我家偷東西回去給你孫女玩,那玩具是給狗玩的ㄟ,你也當你孫女是狗啊,還變態在我家浴室門挖洞,你真是一個恩將仇報的人,你的破事太多可以說了,等我有空我會好好昭告天下  2 蔡宗榮 113年5月31日 A01,茶古,你這畜生,還錢啦,你就是坑我的錢,有好處都往你家拿,難怪我去跟你討錢,你的家人會包庇你,不是我說不在,不然就是要報警,你老爸說沒拿我的錢花用,沒拿就去斷手啦,敢不敢,你就是有那種父親啦,上梁不正下梁歪,會生不會教,才會有你這種敗類,你老爸真的是不得尊重的老頭 附有照片 3 蔡宗榮 113年6月2日 A01,茶古ㄟ,王八蛋,畜生,禽獸,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啦 附有照片 4 蔡宗榮 113年6月3日 畜生,還錢啦 附有照片 5 蔡宗榮 113年6月3日 真不要臉,你沒得住時,是我租屋給你住,讓你住我家,你吃我的,花我的,用我的,還在我家偷東西,在我家浴室門挖洞,來打我,我都沒跟你申請保護令了,你跟我申請保護令,你家那個鬼地方,請我我都不愛去,你錢還我啦,我就不會去了,這錢我會跟你討到底為止,還錢啦,死不要臉的  附有照片 6 蔡宗榮   113年6月5日 A01,茶古,你家教真的很不好ㄟ,欠錢真的不還嗎?你爸爸當初跟我借錢買黃金送給你女兒滿周歲,你老爸沒辦法還,你也裝瞎啊,也不錯啊,虧我還跟你女兒買玩具,買三輪車,買腳踏車,買衣服給你女兒,我以為你比較講理,原來,你們都是沒家教的人,不要跟我說你們都沒在看fb,你家那個歐桑,應該是你故故吧,她都說有看見我PO,fb了,你們家有什麼事就全家都會知道了啦,你也是有女兒的人,你女兒帶著你爸跟我借的錢買的黃金,就不怕你女兒會有報應嗎,A01,你錢不還我,永遠都會活在我的謾罵和詛咒裡,我咒你,不得好死,看見你,我一定跟你同歸於盡,A01你是夭壽人 附有照片 7 蔡宗榮 113年6月6日 請還錢可以嗎,A01,茶古先生,你這個前嘉義○○鄉鄉民代表副主席,借錢都不還,信用很爛,家教也不好,父母都沒再教你,借錢要還嗎?也是啦,我拿錢給你老爸花用,他卻說沒有,跟你一樣?生嘛 附有照片 8 蔡宗榮 113年6月7日 A01,茶古,還錢啦,沒多少錢,每天要這樣跟你討,你都還1萬2了,剩沒多少,請你還一還可以嗎?這樣討很難看ㄟ,反正是你難看又不是我,你不覺得出門大家都在看你嗎?大家來看這個無情無義的人,比畜生還畜生 附有照片 9 Afee LLcc 113年6月9日 ?生,A01,茶古,還錢啦,你真夭壽,真惡質欠錢不還,坑我一個女人的錢不還,你會有報應的,你的家人這樣包庇你也會有報應 附有照片 10 Afee LLcc 113年6月10日 A01,茶古,你這個賊,這個死變態,借錢不還,還錢啦,還錢啦 附有照片 11 Afee LLcc 113年6月11日 還錢啦,A01,茶古 附有照片 12 Afee LLcc  113年6月12日 A01,茶古,你這個騙小騙鼻的小人 附有照片 13 Afee LLcc 113年6月13日 衣冠禽獸,A01,茶古,還錢啦 附有照片 14 不詳  不詳 A01,茶古,你以為申請保護令,錢就不用還了是嗎?你這隻龜,躲在○○大鎮家裡,就沒事了,是嗎?你住我的家,吃我的,花我的,還打我,還偷我家的東西,還把我家的浴室門挖洞,你錢不還,還打我,偷我家東西,我家浴室門挖洞,是不是也該出門說說,你說你是兄弟,兇懶覺啦,臭淑辣一隻,沒懶覺的男人,要我說難聽話,人說三千寵愛於一身,你喔,是三千彰化集於你一身都不夠,你是爛人一個,你妹阿珠在大林賣香腸,大家都認識比較多,且她都嫁女兒了,看你丟不丟臉,哦,我忘了,你本就是一個不要臉之人,我說的句句屬實,如有一句假話,我不得好死,還錢啦,畜生 附有照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