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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866號

公然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王鉦

居基隆市○○區○○里0鄰○○路00巷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選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4行之「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公然侮辱者,係指以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對於某特定人以言語或舉動辱罵、嘲笑或其他輕慢之表示,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而言。被告A01在臉書社群軟體,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辱罵告訴人林昱孜,客觀上已足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悅,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爰審酌被告本件之犯罪動機,行為之手段,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暨自陳高職畢業,為工人,為中低收入戶,家境勉持,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選偵字第4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因對台灣民眾黨不滿,於民國115年3月間某日,在基隆
    市○○區○○路00巷00號3樓住處,瀏覽Facebook(下稱臉書)社
    群軟體粉絲專頁「骨力女匠林昱孜」所張貼競選影片,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群軟體帳號「A01」,在前開
    競選影片下方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得共見共聞之留言區,
    發表「操你媽臭婊子」之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
    格及聲譽地位之用語,公然辱罵林昱孜,嗣於115年4月6日2
    0時10分許,林昱孜在其嘉義市之居所(地址詳卷)以手機瀏
    覽其臉書粉絲專頁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林昱孜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昱孜於偵查時之結證相符,復有上開臉書
    紛絲專業「骨力女匠林昱孜」之擷取畫面、「A01」臉書帳
    號擷取畫面、警政署人像比對系統畫面、戶役政查詢畫面各
    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至告
    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尚涉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嫌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之以其
    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罪嫌云云。然按刑法第310條誹
    謗罪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散布謠
    言或傳播不實之事為要件,倘僅抽象地公然為謾罵或嘲弄,
    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係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故意阻礙、干擾他人參與選舉,被告僅單純於
    告訴人臉書粉絲專頁留言辱罵,並無何以非法方法阻礙、干
    擾他人參與選舉之行徑,自與誹謗罪及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妨
    害他人競選罪無涉,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部分屬同一行為,具想像競合之關係,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檢察官 呂雅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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