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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諺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池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池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池悉於民國115年6月21日上午8時21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二分公司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店店員柳雅華所管領之「天生好米-圓糯米」1包、「瑞穗鮮乳-全脂」1瓶(價值共新臺幣204元,均已發還)得手。

二、證據名稱:被告池悉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柳雅華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單、電子發票證明聯。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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