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2號
- 原告
- 林昱孜
- 被告
- 顏王鉦
居基隆市○○區○○里0鄰○○路00巷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866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昱孜對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866號,被告顏王鉦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