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53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誠與告訴人陳建潮為堂兄弟關係,被告因細故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於民國115年1月10日14時23分許,前往告訴人位於嘉義縣○○鄉○○○00○000號屋前馬路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你家都死人」、「幹你娘臭機掰」、「金紙都給你」等語反覆辱罵告訴人且邊罵邊撒金紙,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怡君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