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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盧伯璋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20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查受刑人於115年8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55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9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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