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 原告
- 陳秀純
- 被告
- 周郁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涉犯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23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