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 原告
-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崴
- 送達代收人
- 林宛怜
- 被告
- 柯宏冀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八十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0號,被告柯宏冀偽造文書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