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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官怡臻方宣恩余珈瑢

原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送達代收人
林宛怜
被告
柯宏冀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八十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0號,被告柯宏冀偽造文書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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