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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吳育汝蘇珈漪楊博為

原告
林世茂
被告
莊勝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5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世茂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53號,被告莊勝惠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楊博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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