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八號
- 自訴人
- 適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自訴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蕭敦仁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第一行內關於自訴人載為「適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適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第一行內關於自訴人載為「適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誤載,應更正為「適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