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試紀錄一紙。
(三)被害人乙○○之證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