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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О五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秀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О五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洪 秀 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О五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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