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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五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智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違反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智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 坤 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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