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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洪秀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洪 秀 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九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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