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