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一四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有被告於偵查、警訊中之自白,酒精濃度測試檢驗單一紙、舉發違規通知單一紙在卷足稽,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