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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戊○○
原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家農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甲○○
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被訴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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