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八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