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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胡陽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胡陽明」之記載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劉 瓊 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