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