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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五八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清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自小客車前擋風玻璃壹塊,足以生損壞於他人,處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壞於公眾或他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 清 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五八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