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五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五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自小客車前擋風玻璃壹塊,足以生損壞於他人,處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壞於公眾或他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