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漢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四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秀哲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原係址設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村十三鄰鰲鼓五十號之十「吉豐工程行」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並未在該工程行工作,而未領得任何薪資,竟於八十三年底某日,在嘉義縣朴子市○○路某處,就其業務上作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下簡稱扣繳憑單)上,浮列甲○○薪資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為不實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甲○○權益,及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嗣乙○○係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竟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持上開不實扣繳憑單,虛列為該家工程行之支出項目,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申報以資行使,使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陷於錯誤,而逃漏稅捐共三萬七千五百元。

二、證據:本件認定之證據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外(如附件),另補充:復有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所函調之「吉豐工程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按,而前揭逃漏稅捐之三萬七千五百元業經被告完成繳納等情,亦有繳款書一份附卷足憑。此外,被告雖前曾於八十一年間,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確定,惟已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三、刑法第四十一條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惟該條文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為(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二項):「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舊法時期,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對被告並無不利,自應適用新法,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 官 王 漢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