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九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九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案紀錄表卷可按,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就所宣告之刑,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