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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九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洪秀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九一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案紀錄表卷可按,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就所宣告之刑,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 官 洪 秀 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九一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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